青浦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告缓刑

作者:上海寻衅滋事罪律师 来源:上海寻衅滋事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5-07-07 17:48:1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昆路某某KTV内因琐事与朋友虞某某发生争执,虞某某扔砸包间内物品。后被告人章某某在KTV工作人员处理该事件过程中对KTV工作人员心生不满。为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章某某至青浦区城中南路某某小菜饭店内拿了菜刀后于22时30分许返回某某KTV,并持菜刀追砍KTV工作人员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左背部、右膝及右小腿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虞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照片,谅解书,收条,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吴小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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