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案例:虚开发票70万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来源: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13:04:4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松刑初字第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松刑初字第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品晶,被告人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乙在明知马某某经营的上海坤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金良(已判刑)经营的上海爱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介绍上海坤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爱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0,813.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01,827.59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金良的自述材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甲、马某某的证言,协查材料,企业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介绍上海坤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李金良经营的上海爱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十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乙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乙认罪态度较好,又向本院预缴了相应罚金,且涉案单位上海爱杰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已在案发后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均可对被告人陈乙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张  燕
 人民陪审员单国强
 人民陪审员桑洪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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