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成功辩护:由两年四个月减轻为一年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来源: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0-01-16 13:57:25 点击数:

吴某系具有证券、基金等多种资格的大学本科生,具有丰富的投资理财经验,2018年初,吴某被朋友招揽进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并挂名公司股东及监事,后吴某公司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吴某家属经朋友介绍,委托申志礼律师团队担任吴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吴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虽然在招揽业务时对收益虽有夸大之嫌,但不构成刑法关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同时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虽然公司没有经营期货的资质,但其本人有这方面的资质。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但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未获采纳(采纳了即使吴某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的观点,开始检察院认为吴某系公司股东和监事,认为系主犯),检察院坚持以诈骗罪为由对吴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吴某二年四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考虑到本案已起诉到法院、宣告无罪的概率极低,且吴某本人要求作罪轻辩护,辩护人退而求其次,在法院审判阶段改变策略,将无罪辩护改为罪轻辩护,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值得一提的是,在沟通过程中,部分被害人连自己都认为是正常亏损,认为不需要赔偿。

经过积极争取,最后法院实报实销,仅对吴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判刑时吴某等人已被关押近一年),吴某也得以在春节前一天回家与家人团聚。

在刑事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非常坚持作无罪辩护,法院有可能认为被告人无认罪悔罪态度而判处重刑;本案的一审判决显然也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没有采纳公诉机关二年四个月至三年的重刑,而是选择实报实销,已经十分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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