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作者:上海寻衅滋事罪律师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9-26 14:43:24 点击数:
导读:柳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柳某在被关押了八个月后于2012年8月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一年,2013年8月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闵行检察院最终作…


    柳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我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柳某在被关押了八个月后于2012年8月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一年,2013年8月我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闵行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柳某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跨度长达两年,在我团队律师的努力下,柳某终获自由,且没有留下犯罪记录。


附:柳X寻衅滋事案律师意见书

柳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受柳X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寻衅滋事案被告柳X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与法律,为被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由于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辩护人在出具辩护意见之前依法两次会见了被告,认真研究了有关材料,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柳X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柳X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本案证明柳X有罪证据中的疑点

本案证明柳X可能有罪的证据有三组,即1、邵X柳X的通话记录2、被害人的辩认笔录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但上述三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柳X有罪,且证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试分析如下:

1、2012年6月7日21:20:09及次日凌晨00:48:08邵X与柳X的两次通话记录

证据只能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仅能证明邵X柳X在上述时间通过电话,不能证明柳X到过现场动手打人,并且上述通话时间在被害人提供的被殴打的前后时间存在矛盾。

根据被害人张X、陈X的询问笔录,本案案发时间节点基本可以确定为:(1)张X、陈X傍晚6、7点钟在金福汇饭店吃饭;(2)吃完饭后约21:00到博瑞酒吧;(3)去唱歌过了有一、两小时即最晚23:00左右与邵X发生纠纷;(4)发生纠纷后“她(邵X)出去后没多久,酒吧里面进来有三、四人我不认识的男的”殴打被害人。据此本案案发时间基本可以确定为2012年6月7日23:00左右。

而邵X与柳X通话时间为2012年6月7日21:20及次日凌晨00:48,对比上述案发时间可以发现:被害人与邵X发生矛盾后、被殴打前邵X根本没有与柳X通过电话。

2、被害人的辩认笔录

案发后被害人通过照片辩认指打人者系柳X被害人声称当时系被十人殴打,但整个案卷中只有被害人对柳X的辩认笔录,没有被害人对其它人的辩认笔录。按常理来讲,在被害人描述了其它嫌疑人口音以及人体貌特征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无法辩认,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也应有被害人对其它嫌疑人的辩认笔录。

另外,辩认人之间均有利害关系,辩护人认为上述辩认笔录证明效力较弱,在缺乏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宜据此就直接认定柳X参与了犯罪过程。

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被害人张X声称当时有三、四人在KTV房间内,后来冲进来的六、七人一起殴打,陈X也认为有十几个人,并且都声称没有看到有没有拿器械,可见当时灯光视线条件并不好。另张X声称打人者在20-40岁之间,并描述“四个人中有一个说上海话的似乎要和我说话”、“我印象深的是有一个穿黄T恤、短发、圆脸”,上述描述与柳X的口音、体貌特征均不符;另一被害人陈X则描述这十多人年龄都不大,“看样子像职业打手”,与张X所描述的有一定出入。

(二)本案证明柳X可能无罪的事实

1、柳X从始至终都没有承认其到过现场,更不存在打人的事实。

2、辩护人两次会见柳X柳X的陈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完全一致,坚决表示其没有到现场,更没有参与打人。

3、本案两次退侦,侦查机关在两次退侦中均没有获得任何证明柳X有罪的新证据,这本身也证明了指控柳X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4、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对柳X进行测谎,测谎的结果仍然不能证明柳X撒谎。

二、辩护人对本案被告柳X的处理建议:不起诉

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不枉不纵也是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因为一个错案对被告及其亲人、家庭带来的耻辱与打击是毁灭性的,对社会引起的负面影响也要远远大于放纵一个罪犯错案不但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利,还将严重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并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由此刑诉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疑罪”问题极度慎重。

从另一角度,如果本案主要嫌疑人邵X归案后,万一查明柳X没有参与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将彻底丧失纠正的机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嫌疑人柳X决定不起诉不等于放纵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柳X的确有罪,在其它嫌疑人归案,或新证据出现后最终仍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尊敬的检察官:贵院对柳X案的两次退侦决定,表明了贵院对待案是是极为慎重的。然而在贵院两次退侦后,侦查机关仍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柳X有罪的新证据。我们恳请检察机关本着实是求是的原则和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作出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决定,依法对柳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谢谢!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2年7月26


上一篇:入室盗窃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下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