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销售假药罪案例:一审获刑六个月

作者:上海销售假药案例 来源:上海销售假药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9 18:44:3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开设的成人保健品店内出售性药。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钱某某将10粒“海狗精’’销售给他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另查获待销售的“古汉养生丸”240粒、“蛊草鹿茸”100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到案后,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汤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的复函,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宋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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