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闵行一被告涉嫌开设赌场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3 14:10:42 点击数:
导读: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7月15日起,被告人苗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X号对面厂房一无名游戏机房内从事收银、上分、管理赌博游戏机等工作,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同年7月21日17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苗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87元及各类赌博游戏机6台(其中4台为八联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2581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9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志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715日起,被告人苗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XXXXXXX号对面厂房一无名游戏机房内从事收银、上分、管理赌博游戏机等工作,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同年72117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苗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87元及各类赌博游戏机6(其中4台为八联机)

  被告人苗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21日起至20151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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