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开设赌场罪案例 来源:上海开设赌场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3 19:39:4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青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下旬至10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牟利,经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如路49号一无证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通过每局抽取人民币2元赌资获取非法利益,共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4年10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635余元、赌具麻将桌、麻将牌等物。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陈某、李某某、李某、鲁某某、陆某某、秦某某、仲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舒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  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张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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