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开设赌场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曹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北街XXX号无名游戏机房从事上分、收银,经营3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抓获被告人曹某,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赌博机认定书、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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