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被告一审判五个月

作者:上海容留他人吸毒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他人吸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8 16:08:2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钮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钮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钮某在其住处本市昌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多次容留董某某吸食毒品。2015年3月3日,钮某在其住处容留谢某某、顾某吸食毒品。
  2015年3月3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钮某及其他吸毒人员,并查获毒品及吸毒工具。到案后,钮某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钮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董某某、谢某某、顾某、朱某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液检测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钮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钮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钮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汤静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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