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容留卖淫案成功取保候审

作者:上海容留卖淫案例 来源:上海容留卖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18:35:01 点击数:
导读:经不懈努力,近日严业周律师出具的一份《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为闵行区检察院侦监部门所采纳,检察部门决定对容留卖淫案件犯罪嫌疑人X某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候审。关于建议对容留卖淫一案犯罪嫌疑人X某不…

    

    经不懈努力,近日申志礼律师团队出具的一份《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为闵行区检察院侦监部门所采纳,检察部门决定对容留卖淫案件犯罪嫌疑人X某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候审

 

关于建议对容留卖淫一案

犯罪嫌疑人X某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X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

辩护人认为,X某的行为虽然涉嫌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对其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根据本案事实,X某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之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刑度条件

根据我们会见中了解的情况,X某的行为虽涉嫌容留他人卖淫,但从涉嫌人数、时间、获利等情况来看,其行为并不十分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其有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并有适用缓刑的之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刑度条件。

二、对X某不予逮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1、根据本案之性质、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已被办案机关查处的事实,X某应该没有再犯之可能,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

2、X某系残疾人,其右眼失明、右耳失聪,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都不适宜长期关押,恳请贵院基于人道主义,对其不予逮捕,将其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X某不予逮捕,应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三、对X某不予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1、X某虽然不是本市户籍,但在本地有自购住房,也有稳定工作,本案也不属于暴力犯罪,其没有逃避侦查、审判之必要;

2、如对其不予批捕而将其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按办案部门的规定,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3本案有关证据已被侦查机关完全掌控,如果X某有罪,其隐匿罪证,逃避追诉也已无可能,且X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必要和可能;

4根据本案之性质及具体情况,对其不予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之可能。

综上,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贵院能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予以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XXX律师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5年5月11日  

 

附:

1、嫌疑人家属X某(嫌疑人之女)的联系方式:***********

2、辩护人联系方式:

电话:1580069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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