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销售假药案件:销售假药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销售假药案例 来源:上海销售假药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14:21:0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黄浦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18时许,在本市陆家宅路XXX号其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销售了2瓶名为“Vigour”(每瓶10粒)的成人药品。继而高某某在出店后遇公安人员查问,即反映了上述情况,2瓶药品亦被查扣。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将戴某某抓获,并查获店内待售的“袋鼠精”2盒(每盒10粒)、“Vigour”1瓶(内含10粒)。经鉴定,上述查扣的50粒药品均属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到案后,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意见、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戴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戴某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三、禁止被告人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胡晓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邢  建


上一篇:上海寻衅滋事案例:数人获判缓刑 下一篇:上海酒驾缓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