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在其无证经营的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XXX号成人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3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金伟哥VGA”、“金伟哥VGA第二代”、“五夜神生精片”字样假药共计96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清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出具的书面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系假药仍销售牟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的假药九十六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