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销售假药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销售假药案例 来源:上海销售假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7 10:43:02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奉刑初字第6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在其无证经营的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XXX号成人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3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金伟哥VGA”、“金伟哥VGA第二代”、“五夜神生精片”字样假药共计96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清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出具的书面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系假药仍销售牟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的假药九十六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周  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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