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诈骗罪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朱乙虚构青浦胜利路连体别墅工程,谎称将工程发包给吴甲、胡某某,并与其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以收取合同定金为名,分别骗取吴甲人民币10,000元、胡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吴甲、胡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乙、唐某某、包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收条、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乙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朱乙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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