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4.5万元,一审获判七个月

作者:上海合同诈骗罪案例 来源: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16:21:3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宋某某租赁本市闵行区七宝镇XX弄X(甲)号商铺,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至2014年9月。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转租权的情况下,伪造以“张大权”名义与宋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将涉案商铺转租给被害人林某,骗取林交付的租金及押金共计45,000元后,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贾某某、李某某、胡某、杨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租赁合同、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宋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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