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例

  发布时间:2016-10-27 09:50:57 点击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5刑初3051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12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许腾瑶,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9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许腾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5112日,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刘云杰(另行处理)经预谋,由乔某某以上海明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员工身份,对前来租房的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谎称本区曹路镇海松路XXXXXXXXX室可以出租,由刘云杰冒充房东家属,以月租金人民币2,000(以下币种均同)的价格诱骗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房屋租金、押金、中介费等共计26,700元。当日,被告人乔某某与房东汪某某签订月租金2,300元的租赁合同,并支付汪某某三个月房租和押金共计9,200元,乔某某、刘云杰实际骗得17,500元,该钱被两人瓜分花用。

  201616日,被告人乔某某对被害人王某谎称本区曹路镇金钻路XXXXXXXXX室正对外出租,骗取被害人前去看房,后冒用房东名义,以月租金2,100元的价格与被害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房屋租金、中介费等共计15,400元。乔某某将其中的1,000元作为定金交与房东黄某后携赃逃逸。

  2016122日,被告人乔某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杨某某6,500元。同年322日公安机关对乔某某涉嫌诈骗予以立案侦查并对乔批准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当月28日,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黄某、汪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客户对账单、转账凭证、收条、收据等书证、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28日起至20161027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俊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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