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获刑三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18:03:3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三村XXX号楼附近,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赵年喜(另行处理)。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多次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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