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涉嫌非法经营煤气,一审被判缓刑

作者:非法经营罪律师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6-01 21:16:3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奉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系液化气无证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系液化气无证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吕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区某某路口东侧约100米处一无名砖瓦场内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2012年11月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上述液化气非法灌装窝点突击检查过程中,当场查获被告人吕某某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23.676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 879.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某、卞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产品买卖合同,上海市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无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石油气储罐一个、液化气钢瓶五百四十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孙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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