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非法经营香烟案件,被告一审被宣告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经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6 17:18:1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乙,女;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乙,女;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乙在未取得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号“XX杂货店”内销售各类卷烟牟利。2015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杨乙,并在其店内查获待销售的中华、黄山等各类卷烟763条,价值人民币120,520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
  被告人杨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甲、徐甲的证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许可证情况说明,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杨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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