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入户盗窃罪案例

作者:上海入室盗窃罪案例 来源:上海入室盗窃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2 19:32:5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9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9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至本市闵行区马桥镇吴会村农村出租房,采用撬锁入室等手段盗窃居民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吴会村XXX组XXX号XXX幢XXX室,窃得被害人支某某放在室内的的转运珠一串。
  2、2015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吴会村XXX组XXX号XXX幢XXX室,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置于家中的女式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副和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15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吴会村XXX组XXX号XXX室,入室实施盗窃时被XXX号XXX室的报警人何某某发现并当场扭获。作案工具金属钻头1根被当场查获并予依法扣押。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某、赵某某、支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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