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区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交通肇事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16:18:1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10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皖S1XXXX小客车,沿本市杨浦区黄兴路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出长阳路北约100米处的东西向人行横道线,未减速且超速,适遇被害人潘某某骑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上由西向东横过黄兴路机动车道,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左前侧与潘某某的自行车右后侧发生碰撞,导致潘某某摔倒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事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潘某某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被害人潘某某受伤后被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8日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因道路交道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肺挫伤等,继发肺部感染,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潘某某亲属共计人民币295,000元,潘某某亲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王某某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潘某某亲属出具的原谅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潘某某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周  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江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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