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李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9月起,被告人李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号其经营的“依广烟酒坊”内非法经营销售各类卷烟。 2015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乙,并在其处查获各类卷烟373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1,748.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勘验)笔录,门面房租赁合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松江分局稽查支队出具的证明,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卷烟三百七十三条,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乙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