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用卡诈骗罪案例:恶意透支获刑十个月

作者:上海信用卡诈骗罪律师 来源:上海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5 20:26:1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某先后向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使用,后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消费、套现,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0,086.85元,其中透支上海银行本金人民币17,199.32元、透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金人民币12,887.53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一麦当劳餐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领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钱  晔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顾正仰


上一篇:上海诈骗罪案例:诈骗万余元,获刑六个月 下一篇: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