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15余万,成功辩护判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1-03 16:08:34 点击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1583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7月至20127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1,877.4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分述如下:

  120087月至20114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四张(卡号分别为:4047********31785176********45105176********06946222********2421),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81012日至201358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20135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52,880.38元。

  220097月,被告人贺某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324*********1940),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9724日至20131016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201362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67,892.97元。

  320127月,被告人贺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2105),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716日至201491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201463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31,104.13元。

  2014129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帮助归还银行欠款人民币151,877.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帮助归还了所欠银行本金,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贺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马超杰

 审  判  员沈  敏

 人民陪审员孙根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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