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拘役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5 20:27:5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按照与XXX(另案处理)的约定,在本市平型关路、洛川东路路口,将1包重0.9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甲,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俞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张乙的证言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赃证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缴的毒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高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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