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用卡诈骗案例:浦东X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获刑五年

作者:上海信用卡诈骗案例 来源:上海信用卡诈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21:51:1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8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8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自2012年6月起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截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292,921.7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6月,被告人戚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0),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4,190元,2012年11月6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2012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华润大厦24层)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1),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654.60元,2013年1月10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2012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2),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1,736.07元,2013年1月4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2012年9月,被告人戚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0),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从未还款,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5,341.04元,2013年1月20日最后一次消费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述四家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持卡人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笔录,相关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戚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戚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戚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王美玲
 代理审判员陆光怡
 人民陪审员张良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高颖燕


上一篇: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张某贩卖毒品罪获判缓刑 下一篇:上海信用卡诈骗案例:浦东X某信用卡诈骗14万余元获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