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诈骗罪案例:一审判11个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间,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系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以发包虚构的浦东新区东滩促淤工程道路施工项目为由,与被害人路某某、陈某某先后签订工程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分别骗取路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1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的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阅证明,相关合同协议书、收条、保证书,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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