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案值2亿判一年

作者:上海非法经营罪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经营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6 15:08:58 点击数:
导读:我团队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从轻处罚)丁某因涉嫌参与黄金、期货交易被浦东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对本案作罪轻辩护。因本案案情复杂,法院组织三次开庭,到2013年9月宣判…

    

我团队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从轻处罚)


   丁某因涉嫌参与黄金、期货交易被浦东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我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对本案作罪轻辩护。因本案案情复杂,法院组织三次开庭,到2013年9月宣判时,丁某已被关押长达一年半。浦东法院采纳了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丁某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时间短于被关押时间,这种判决是比较少见的。由于丁某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理论上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丁X非法经营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丁X家属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活动依法为他进行辩护。辩护人对本案涉及丁X部分的事实以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丁X有如下从减轻处罚情节:

一、同意起诉书关于丁X为从犯的认定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到,丁X为从犯,即使在从犯当事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观点,丁X的次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起诉书指控丁X主要是负责为客户进行保证金交易培训,及管理部分代理商。丁X以及其它证人的口供证实,真正负责培训的人是未到案的程X;其次,丁X培训的对象是客户而不是代理商,其培训的内容也仅限于一些金融的基础知识,参与培训的也只有不到五次,危害性较小;再次,管理部分代理商的工作并不是他的本职工作,而是程X托他暂管的。

2,对本案涉嫌非法经营数额的贡献小。本罪是一个数额犯,因此确定本案情节轻重最重要的量刑情节也是本案涉嫌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我想起诉书之所以认定本案情节特别严重,主要的也是根据本案涉嫌的金额而定的,关于这一点,我想公诉人应该没什么意见。明确了这一点,就非常容易区分各被告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问题。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所有金额都来源于客户的入金,因此除公司负责领导、组织和决定的人之外,作用最大的就是业务员和客服人员。丁X在富信宝工作期间,没招揽过客户,本案涉嫌的金额没有直接的贡献的,他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还远远小于本案中没有被起诉的负责开拓业务的客服主管罗X等人。

3,一个员工在公司里的收入水平,往往也反映出他的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正是由于丁X对公司的贡献小,所以公司每月也只发给他维持基本生活的2000多元固定工资,这充分说明他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小的。

二、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

根据法庭调查以及案卷反映的情节,丁X在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有可能涉嫌违法后,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同意他离职。事实上,在案发前三个月,丁X已经离开富信宝公司,而在另外的公司上班了。这一点,公诉人与辩护人均达成了共识。

对丁X来说在富信宝仅仅是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而不是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冒着坐牢的风险,为了发大财而积极参与非法活动当中,他仅仅是一名底层的员工。这说明了丁X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其次,案发后,丁X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有辩解但没有任何反复,并且当庭认罪,在法庭整个审理过程中的态度也是非常好的,公诉人对他这种认罪态度予以的确认,并且认为他的行为属于坦白,可见他的认罪态度之好。

三、量刑建议

辩护人重点提请法庭注意两点:

1、辩护人注意到有一个在要案中居于证人身份的叫周X的人,他所作的工作与丁X性质相同,同样是程X面试和管理的员工,同样是写行情分析和讲课,甚至还做了丁X没有做的发展IB即代理商的工作,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和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比丁X大很多的,但司法机关并没有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说明机关在对包括周X等人的处理过程是真正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丁X即使不能享受同样待遇,至少在量刑时从公平角度也应予以充分考虑;

2、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多次提到对丁X“接受在有罪判决下的任何形式的量刑”,这充分说明公诉人也充分认识到了丁X在本案中非常次要的作用、良好的悔罪态度、以及对类似地位中当事人中,他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多,已经足以让他改过自新的事实。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法庭根据丁X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情况,尤其是公平公正的角度,对丁X减轻处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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