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郭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判缓刑

作者:非法经营罪律师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6-01 21:04:1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13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13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冯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冯某租用上海市某区某民房,在明知没有《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共同无证经营互联网上网业务。2012年12月11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查获了该网吧,被告人郭某、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郭某、冯某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6,04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郭某、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相关截屏页面,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冯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某、冯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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