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许某非法经营罪,一审获判五年

作者:非法经营罪律师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6-01 20:55:3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闸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傅某某,上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闸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某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翔彪、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07年4月4日租借了本市芷江西路XXX弄X号X室作为仓库储存其收购来的各类药品,无证经营药品买卖。2007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接到举报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并在其租借的房屋内查获83种合格医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证和搜查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被查药品价格鉴证报告书、证人蒋某某、龙某某的证言、租房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进行医药品买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

二、查获的各类药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杜  鸣 审  判  员章  玮 人民陪审员马慧林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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