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贩卖毒品一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3 21:02:1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三河路XXX号附近,将一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顾某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8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周  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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