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14 10:18:29 点击数:

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230刑初252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小玲,女,19838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县。20166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玲,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9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也、被告人黄小玲及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赵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5122047分许,被告人黄小玲驾驶牌号为沪C2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县陈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3.2公里附近,因未在道路中间行驶,而撞及同方向在前被害人茅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茅某某跌地受伤,分别达到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事故发生后,黄小玲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黄小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513日,被告人黄小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小玲已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黄小玲又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陈某、黄某、陆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监控视频,警方调取的沪C2XXXX车辆信息、行驶证信息,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说明、受案登记表及案发经过,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查询单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小玲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小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光盘一张,留档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曹忠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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