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 来源: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6-13 17:16:4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杨刑(知)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杨刑(知)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2月起,租赁本市虹口区七浦路老兴旺服饰市场地下一层7街XXX号店铺,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MCM、MK、PRADA、CHANEL、CELINE、GIVENCHY、LV等注册商标的包等商品。2014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处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MCM、MK、PRADA、CHANEL、CELINE、GIVENCHY、LV等注册商标的商品116件。经权利人确认并经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鉴定,上述尚未销售的商品中有10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11,360.00元。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
  审理中,被告人许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查获的侵权商品照片等,MCM、MK、PRADA、CHANEL、CELINE、GIVENCHY、LV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许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同类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预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陈蔓莉
 人民陪审员周洁巍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金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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