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毒品案例:浦东唐某贩卖毒品被判七个月

作者:上海贩卖毒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13:01:1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4]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4]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广灵一路路口,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0.93克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万艺蓉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多次吸毒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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