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被告一审被宣告缓刑

  发布时间:2015-10-15 15:35:00 点击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金刑初字第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女。

辩护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辩护人李武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季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经蔡某某(已被判刑)介绍,利用其掌控的上海某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区枫泾镇工业园环西一路88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权限,为无实际交易往来的上海富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依藤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固泰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4万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38,290.60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严某某、金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上海某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审批表、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涉案具有偶然性、被动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赔非法所得,无前科劣迹,法律认识不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为赚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孟宪利
审  判  员徐  艳
人民陪审员吴卫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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