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某贩毒案,一审获刑五个月零十天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5-23 17:15:1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闸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女,因本案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女,因本案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阿***在本市*区*路侨上,收受商*(另案处理)支付的人民币200元毒资后欲到*路桥下向其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阿***处查获了毒资和毒品。经鉴定,上述所查获的毒品中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净重0.71克,含海洛因成分的白色粉末净重0.84克。
  被告人阿***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商*、王**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经阿***辨认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阿***的供述笔录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1克、海洛因0.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陶琛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李  旭


上一篇:上海曾某盗窃罪一案,一审获刑拘役三个月 下一篇:上海郭某盗窃罪,一审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