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妨害公务(袭警罪)缓刑案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25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8日11时2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派出所民警周某巡逻至本市闵行区×大街×号处时,见被告人杨某某因发广告扇与×市容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民警周某遂上前欲将杨某某带至警务室了解情况,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手拉扯民警反光背心并用手殴打民警,造成民警右面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某、张某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损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黄娄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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