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袭警罪案被告,一审获判缓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 (2015)普刑初字第464号 | ||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1713号好德超市酒后滋事,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光路派出所民警钱某某、顾某某接警后至现场处警,并将被告人曹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曹某在至真光路派出所附近时,挣脱民警并逃逸,并挥拳击打上前追赶的民警钱某某胸部。经鉴定,民警钱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胸部软组织挫伤等,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曹某被民警当场制服并被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光路派出所出勤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 审 判 员 | 唐慧琴 | |
|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 ||
| 书 记 员 | 滕镇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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