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案例

作者: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律师 来源: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1 11:35:1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自报)。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自报)。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闵行区X村XXX号XXX室内,多次通过手机微信、互联网腾讯QQ向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利用该信息加价贩卖予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共计14次,从被告人谢某某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500元。
  2014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尹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扣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涉案电脑中含有公民个人信息文件200余个。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1月1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作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腾讯QQ邮件记录及短信记录,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的供述、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单独或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尹某某的违法所得。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孙茂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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