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17:02:43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闸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陈乙通过网络与陈甲(已判决)联系,使用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陈甲人民币500元,后陈甲在其位于本市闸北区的住处以及闸北公园附近的网吧等处通过QQ邮箱向陈乙发送公民个人信息近15万条。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陈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陈甲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陈乙电脑截图、QQ邮箱邮件往来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网银转账记录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乙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乙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陈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陶琛怡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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