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

作者:上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 来源:上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1 11:36:5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X路XXX-XXX号其经营的“样样有”五金百货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2张淫秽光碟出售给金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又当场从店内查获待售的淫秽光碟114张。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音像制品、赃款予以没收。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孙茂兴
 人民陪审员毕海英
 人民陪审员陈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邱译莹


上一篇: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案例 下一篇: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一审获判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