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缓刑案例

作者: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例 来源: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17:01:4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女。被告人郑某某,男。被告人方某某,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金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女。

被告人郑某某,男。

被告人方某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及辩护人夏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均系上海顶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2014年8月,三人为完成公司规定的推广业务,合伙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吴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约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韩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郑某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光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柯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柯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孟宪利
 审  判  员徐  艳
 人民陪审员王展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亓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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