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被告一审获刑一年二个月

作者: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 来源:上海故意伤害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5-23 13:23:5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金光村钱家堰1号一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后被告人黄某某从棋牌室厨房内拿出菜刀1把将孙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上臂、右手及腹部软组织创,目前已形成瘢痕,右上臂及右手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5cm,腹部瘢痕长度超过10cm,上述肢体及躯干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审  判  员苏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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