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业周律师:上海松江李某盗窃罪成功辩护判缓刑,当庭释放

作者:严业周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1-20 18:25:4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松刑初字第10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由尼恩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松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由尼恩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鳌陵乡宝峰村某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山村华明小区某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业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1〕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车墩镇香泾路1018号其工作的上海由尼恩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时,趁更衣室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崔某放于内务柜内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后于当日20时许,持上述银行卡至ATM机盗领人民币5,400元。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崔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崔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谅解申请书,取款录像,中国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退出了赃款,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刘长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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