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明流程及期限
执行 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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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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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延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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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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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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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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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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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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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 |
上级检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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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2个月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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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1个月 |
上级检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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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诉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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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诉126条规定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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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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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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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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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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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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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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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1个月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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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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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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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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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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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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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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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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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迟 |
1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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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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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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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1个月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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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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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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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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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1个月 |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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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迟 |
1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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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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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二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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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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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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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
审判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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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 |
6个月 |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刑诉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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