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行医罪案例:于某非法行医获判缓刑
作者:上海非法行医罪律师 来源:上海非法行医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5 21:05:07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8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 (2015)浦刑初字第813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桥路XXX号私自开设牙医诊所从事非法医疗执业活动。期间,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行政处罚。2014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上述诊所接待患者白某某并将其带至孙桥路XXX弄XXX号一楼地下室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与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 丁文豪 |
|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
| 书 记 员 | 高颖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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