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XX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获缓刑

作者:上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来源:www.519ls.com 发布时间:2013-06-01 18:18:06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浦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泥镇黎家村下塘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浦刑初字第5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泥镇黎家村下塘组XX号,暂住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弄X号XXX室。因本案于200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泥镇黎家村下塘组XX号,暂住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XX弄X号XXX室。因本案于2007年12月7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8]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詹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辩护人XX被告人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起,被告人徐XX、詹XX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假冒“PRADA”、“MONTBLANC”、“DUNHILL”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夹、时装包、手表,在租借的本区亚太盛汇购物中心C1-XX号商铺内,雇佣徐XX(另处)进行销售。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在该商铺内查获各类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夹、时装包共计60个、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576块。因上述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经鉴定为人民币15,996,460元。

2007年12月7日,被告人徐XX、詹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X、徐XX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封存、扣留财物清单、相关营业执照、照片、核准续展认证书、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詹XX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XX、詹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X、詹XX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詹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的皮夹、时装包、手表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陈惠珍 代理审判员冯  祥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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