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银行卡转移赃款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2023-02-03 13:37:29 点击数:

202XXXX日至XXX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上游犯罪实施取现转移赃款的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庞某使用本人持有的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取现操作,被害人杨某、张某、李某2、赵某、李某1及李某3东被敲诈勒索的资金中XXX,XXX元转入上述银行卡后,被告人庞某按照他人指示进行取现并转移。20229XX日,被告人庞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取现并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被告人庞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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