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10 18:54:44 点击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利用陈某(已判决)名下的的上海XX管理中心招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0901)等接收、转移赃款,金额达人民币190余万元。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翟某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2年12月,翟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翟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坦白、初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翟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陈某、吴某、黄某、张某、徐某1、王某1、郭某、涂某、马某、徐某2、范某、程某、谢某、白某、杨某、沈某、龚某、胡某、聂某、林某、金某、李某、郑某、王某2、伍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赃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注册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与人结伙,予以接收、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有退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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