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3-01-12 11:43:43 点击数: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起,被告人白某为拓展其经营的“XX地产”房产中介业务,通过微信从潘XX(另案处理)处购买用于查询上海市各居民小区房产信息及产权人信息的信息在线查询平台(网址:http://sourceselect.wangxinet.com)的账号。2021年11月,被告人白某通过查询上述平台数据,非法获取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人王某1的联系方式,后又以房产中介身份居间介绍王某1与程某买卖该套房产,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0元。经查,被告人白某另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万条(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存储于其网盘内,用于房产中介经营活动。

被告人白某于2022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退出违法所得2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以及信息在线查询平台账号登陆、数据查询页面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证人程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杨红的银行卡流水、证人王某1、程某、王某2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百度网盘截图、Excel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白城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来源:上海法院网)

上一篇:传播淫秽视频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缓刑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