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分时租车的“羊毛”变“共享”为“专享” 法院: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3-01-12 11:19:54 点击数:


         为逃避分时租赁汽车的租金,竟私自破坏车辆定位系统,变“共享”为“专享”,累计逃租1万余元。如此“逃租”是否构成犯罪?企业应如何防范汽车分时租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至11月间,为逃避车辆租金,付某、凡某、史某3人通过某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APP,租赁了1辆汽车,采用切断车辆定位控制系统的方式,使车辆在未付租金的情况下,脱离汽车租赁公司掌控,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使用。经查,共计窃取租金13994元。   

【以案说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凡某、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结合被告人盗窃作案的手段、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法院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G驱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租赁行业新业态,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无人值守、自助取还、费用量化的租赁新业态逐渐取代传统的租赁行业,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应运而生。

一、依法打击新业态下租赁行业的犯罪行为。

本案是一起新业态下伴生新型犯罪手段的典型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本案被告人对车辆本身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实际上是一种“薅羊毛”的行为,贪图便宜将“共享”变为“专享”,以从事网约车业务赚取车费,并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归还车辆,因此法院将逃避的租金数额作为被告人盗窃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若被告人破坏车辆定位控制系统后通过藏匿、变卖等方式将车辆据为己有,没有归还意图,则应当将整车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

二、用户应恪守诚信原则。

 除本案外,法院还曾依法查处了多起同类案件。可见在分时租赁用户中,存在一部分心存侥幸之人。司法机关对此类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但切实保护了被害单位的利益,也对其他心存侥幸的用户敲响了警钟,保障了租赁行业的正常秩序。

诚实信用是租赁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新型租赁业态更需要诚信的守护。广大用户要恪守诚信原则,杜绝侥幸心理,妥善使用和保管车辆,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并时时谨记:逃避租金不但是一种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企业要完善保障机制。

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的相关企业和从业者可以从三方面完善保障机制:

一是在做好物理层面防盗措施的同时,大力引入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以保障租赁业务安全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对用户的审核,细化、提升注册和使用门槛,发现可疑用户,要及时重新核实其身份信息和驾驶证件;

三是努力推进行业互助和数据共享,适时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源:上海法院网,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 刘荣 王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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